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二条 涉外活动是指涉及国(境)外院校、团体、机构和人员开展合作和进行业务交流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学院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重点加强参加人员的保密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审查、审批和提醒制度,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在涉外活动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承办部门和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以便尽快采取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涉外活动承办部门的职责:
(一)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
(三)负责组织、落实涉外活动参加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主动要求保密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将涉外保密工作纳入学院保密工作总体要求;
(六)自觉接受学院和上级保密部门对涉外保密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涉外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涉外活动是指学院及所属单位组织或派出人员参加的在国内外举行的,有国(境)外院校、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研合作、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考察、交换学生等活动。
第七条 学院的涉外活动,统一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自行联系接待国外团体或个人来院参观、交流等,需事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履行邀请外国专家来院参观、交流保密审批程序。
第八条 在涉外活动中,涉密事项不对外开放。需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要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经批准的外事活动,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对外开放范围。
第九条 对外合作、交流、交往中,要注意保护我方与其它合作方的秘密。应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合作协议或合同,合同规定我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必须认真履行。
第十条 与国(境)外电话、邮件、通信等往来,不得泄露学院内部秘密事项。
第十一条 来我院学习交流的外国留学生、访问学者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聘请外国专家涉及敏感技术领域、军工项目以及秘密渠道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实施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代表团组出国(境)前,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团组要指定安全保密负责人。
第十四条 出国访问或其他公务携带使用的手提电脑,禁止留存涉密文件。移动存储设备要加密,妥善保管。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场合谈论或起草秘密事项,不得随意泄露不宜公开的团组任务或性质。
第十五条 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学院及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咸职院字〔2017〕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