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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外国专家(教师)管理制度

Date:2022-09-13 · View: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外国专家(教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外国专家(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外国专家(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聘请外国专家(教师)来院任教是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引进国外智力资源,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科研方法,加强我院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校开放办学和长远发展服务。

第二条 外国专家(教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聘请、发挥专长、加强管理、完善服务、讲求实效。

第三条 外国专家(教师)工作任务主要为教授学院在校生的公共外语、相关专业课程,教职工的外语培训及其他教学活动,并积极参与学院教科研工作。

第四条 外国专家(教师)应遵守我国的法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制度和民族习惯。

第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二级学院共同做好外国专家(教师)的管理工作。聘用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负责,所在二级学院予以协助;教学管理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指定专人具体处理涉及外国专家(教师)的教学事务,国际交流合作处予以协助。

第六条 外国专家(教师)工资由其所在二级学院随部门教职工工资一并上报组织人事处。

第二章 教学、科研管理

第七条 所在二级学院要整体把握外国专家(教师)教学方向,要有专人负责外国专家(教师)教学管理。

第八条 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向外国专家(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学院的教学管理制度、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组织和教学改革等。

第九条 外国专家(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学院相关教学规定进行教学。外国专家(教师)授课教材需遵从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条 所在二级学院应根据外国专家(教师)教授课程门类的繁易程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妥善安排外国专家(教师)的教学时间。外国专家(教师)如需调停课,需按照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院允许外国专家(教师)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鼓励外国专家(教师)与我院教师合作从事教学研究。

第十二条 学院实施外国专家(教师)教学评估制度。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教务处牵头,所在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根据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做好外国专家(教师)的教学评估工作。所在二级学院要安排专人跟班听课和组织观摩教学活动,了解外国专家(教师)的教育教学情况,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顺利实施。各所在二级学院在每学期末,将外国专家(教师)教学考核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报国际交流合作处,作为今后聘请、延聘的参考依据。对在教学或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教师),可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表现较差者,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应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应向外国专家(教师)提供必备的教学科研图书及资料。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四条 鼓励外国专家(教师)在我国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组织他们参加教学和学术研讨会。

第十五条 尊重外国专家(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在教学及生活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等活动。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妥善处理。对有意攻击或散布挑衅性政治言论的,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令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外国专家(教师)因事因病不能按时上课的应根据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需暂时离校的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备。外国专家(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

第十七条 外国专家(教师)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私自到外单位兼职、经商等。如遇单位或个人邀请其作语言或学术讲座,须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以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外国专家(教师)身份应邀前往。

第三章 生活管理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教师)的生活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后勤处协助,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外国专家(教师)的生活安排。

第十九条 外国专家(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修改版)》。

第二十条 学院为外国专家(教师)提供宿舍,并配备办公及生活必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外国专家(教师)要爱护宿舍内设备,注意节水节电。要管理好个人物品,加强防盗、防火等安全防范,如发生意外,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或报警,以便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国专家(教师)不得私自在宿舍留宿来访人员,如需留宿,按学院相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外国专家(教师)也不得私自在外留宿。

第二十三条 外国专家(教师)要遵守社会公德,按时作息,不得从事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所在二级学院要主动关心外国专家(教师)的业余生活,为丰富外国专家(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可适当组织其参加学院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可协助外国专家(教师)解决其实际困难,如子女就近入托、上学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外国专家(教师)管理制度》(咸职院字〔2017〕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