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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Date:2008-08-20 · View: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一、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凡拟向中国境内派遣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均须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并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境外组织在华开展文教专家中介业务的基本证明。

申请“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境外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法人组织;

(二)非宗教团体;

(三)具有推荐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能力。

四、申请材料:

(一)《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境外组织所在地有关当局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

(三)境外组织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境外组织的情况介绍;

(五)境外组织法人的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有办事机构的,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外事等部门意见,在四十五日内做出决定。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组织不符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组织《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各省级外国专家局须将认可的境外组织及其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六、年检注册:

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对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资格的境外组织进行年检,根据年检情况,

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介绍文教专家业务的境外组织,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在开展介绍文教专家业务过程中出现一般性违规问题的境外组织,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不再开展介绍外国文教专家业务的境外组织,经确认,注销资格;

(四)对在开展介绍外国文教专家业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境外组织,吊销资格,两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申请本项行政许可。

各省外国专家局须将每年的年检情况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七、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412号令,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八、责任处室、联系人及电话

教科文卫专家司交流处

雷风云、徐进 010-68424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