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Date:2022-09-13 · View: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积极性,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原则是,有利于开放办学,加强交流,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外事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归口管理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报批相关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和备案工作。计财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和经费审批工作。出国培训工作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学院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出国(境)活动,主要包括公务出访、学术交流、项目出访、出国研修、国际会议等。

第五条 学院对教学科研人员的出国研修、合作研究等学术交流和其他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第六条 离(退)休教职工及不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三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计划、报批、原则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计划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内容包括组团单位、出访任务、任务类别、前往国家或地区、团组级别、本单位人数、出访时间、出访天数、是否为双跨团组、经费来源等。

(二)各部门要科学编制本部门的年度出访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每年10月初开展学院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统计工作。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学院负责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其他出访实行限量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上报年度出访计划。

(四)学院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由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报批

(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并逐团报批。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各部门因公出访相关材料初审后报请主管院领导签批,并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在学院国际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未收到不同意见,该团组将转入市委外办、省委外办报送审批流程。包括办理任务批件、公务普通护照、签证或出境证明等。组织人事处负责办理政审及备案手续。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组团原则

(一)组团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因事定题、因题定人”的原则,依据任务确定出访团组级别和出访人员,严禁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福利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二)原则上学院及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安排同期出国(境),领导班子成员不安排同团出国(境),不安排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赴同一国家或地区访问。

(三)出访团团长的行政级别原则上不得低于团组任何成员。

(四)办理因公临时出访任务的申请材料需在出访前至少3个月提交,要预留公示、审核报批、办理护照和签证等时间。

(五)根据有关规定,因公临时出访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除研修、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外,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出访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三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9天,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不超过6天。

(六)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七)因公出访必须有国(境)外业务对口部门相应级别邀请人的邀请,不得以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的名义出访,严禁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八)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持因公证照执行出访任务,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照执行公务。

第四章 出国研修选派原则、程序、条件

第十条 选派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服务于学院总体发展,紧密结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综合管理等实际,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职工出国(境)短期研修。

第十一条 选派程序

出国研修的基本选派程序为:个人申请、二级学院推荐、部门审核(国际处会同任务相关部门审核)、学院研究、院内公示、选派报批。

第十二条 选拔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及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承诺长期服务于学院。

(二)在我院工作满3年以上且近5年未参加过学院组织的出国(境)学习或交流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具有良好的岗位能力和专业素养,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强硬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四)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外语水平须符合出国研修要求。

(五)一般教职工须具有硕士学位及中级以上职称;管理干部须具有本科学位并受聘正科及以上岗位。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选拔:

1.获得国、省级各项荣誉称号的;

2.获得国、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材、发明专利奖励的;

3.获得国、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的;

4.获得国、省级教学竞赛奖励的;

5.主持或参与完成国、省级教科研项目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出访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二)夫妻双方参加同一出访团组;

(三)非在职在编人员;

(四)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出国(境)的;

(五)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

(七)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

(八)其他不宜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者。

第五章 派出管理

第十四条 出国(境)前,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因公出访人员进行行前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学院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院利益,不得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不做有损国家和学院声誉的事情,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

第十六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并应维护学院的知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工作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和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财务纪律的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的国家(地区),包括未批准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如有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规定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处交还护照,1周内将个人和团组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字并与电子版一起报送国际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出国(境)团组回国后适时在一定范围举行报告会,分享团组心得及成果。

第六章 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 因公出访有关费用的报销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执行。

第二十条 国际处和计财处对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各项费用票据、出国任务批件和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等进行审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按照实际花费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国培训、公派留学、出国探亲、旅游、就医等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咸职院党字〔2019〕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