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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资助管理办法

Date:2019-04-16 · View: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学院的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并支持在校学生积极参与出国(境)交流学习,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学院特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为更好地实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预算,资助在校学生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由学院组织的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包括专升本项目、短期交流自费项目、文化交流项目、国际大赛项目等。学院每年定期在上述项目范围内审定并公布拟资助的项目名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热爱祖国,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满足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承诺能认真履行交流学习协议,按项目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并按期回校。

第七条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获得资助。

第八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省级或院级奖项的学生优先获得资助或交换生名额;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省级或院级技能大赛奖项的学生优先获得资助或交换生名额。

第九条学生一年内申请资助不超过一次,三年内申请资助不超过两次。

第十条所有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的学生,应提交《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报名表》和《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项目申请表》,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期完成学习任务、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等。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学院对在校期间学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海外专升本项目给予资助,资助经费按以下标准予以执行。

地区

项目要求

资助标准(人民币)

备注

英美加、澳新、日本等国

外语成绩达到申请院校要求,直接攻读本科学位的

15000元/人/次

如申请院校不在所列国家,参照相近国家标准执行。

外语成绩未达到申请院校要求,先留学攻读语言预科的

10000元/人/次

韩国、新加坡东南亚等国

外语成绩达到申请院校要求,直接攻读本科学位的

8000元/人/次

外语成绩未达到申请院校要求,先留学攻读语言预科的

5000元/人/次

其他国家

外语成绩达到对方院校要求,直接攻读本科学位的

5000元/人/次

外语成绩未达到对方院校要求,先留学攻读语言预科的

3000元/人/次

第十二条学院对在校期间学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短期学习自费项目(一学期以上、不包含免费交换生项目),资助一次性往返国(境)旅费(经济舱),总额平均不超过0.5万元(人民币)/人/次(机票超出0.5万元的最高按照0.5万元(人民币)/人/次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对在校期间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学生赴国(境)外短期文化交流项目(一个月以内的)包含冬夏令营、社会实践、名校游学等项目给予资助,资助经费按以下标准予以执行。

地区

资助标准(人民币)

备注

英美加、澳新、日本等国

5000元/人/次

如申请院校不在所列国家,参照相近国家标准执行。

韩国、新加坡东南亚等国

4000元/人/次

其他国家和地区(包含港澳台)

3000元/人/次

第十四条学院对在校期间学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国(境)外技能大赛项目提供全额资助,包含国(境)外机票、参赛报名费、住宿费、伙食费、国(境)外交通费等。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资助发放

第十五条学院成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由国际处、教务处、学生处、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学生出国(境)资助评审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各二级学院筛选和推荐、学院学生出国(境)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开展。

第十七条学院每年分别于3-5月(第一批)和9-11月(第二批)进行项目宣传和集中受理资助申请,各二级学院组织推荐、选拔工作。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根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颁发的项目通知、名额要求和评审基本原则,筛选并推荐所在学院的学生出国(境)资助名单。

第十九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各二级学院推荐、公示后的学生出国(境)资助名单,提交学院学生出国(境)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学院学生出国(境)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资助项目和学生名单后,向计财处和国际处提交资助学生发放表。

第二十一条所有受资助的出国(境)学生,在返校后一周内(如遇假期顺延至假期结束后一周内)将护照(通行证)的签证(签注)证明复印件、国(境)际机票、交流报告等相关材料递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实相关境外手续,逾期未提交核销材料者视为放弃资助。

第二十二条所有受资助的出国(境)学生在圆满完成出国(境)任务返校,办完所有手续后由计财处发放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交流任务或学习交流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得资助的资格,已产生的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