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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赴国(境)外交换(流)生管理办法

Date:2018-05-15 · View: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赴国(境)外交换(流)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规范交换(流)生选拔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交换(流)生是指参加我院国(境)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换(流)学习项目的学生。

第二章 交换(流)生的培养形式

第三条 交换(流)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学习期满,交换(流)生须在后续学期开学前回学院注册上课。

第四条 交换(流)生的学习形式主要为外国语言学习或自主选择相同或相关专业有关课程插班听课。

第五条 交换(流)生在交换(流)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三章 交换(流)生的选拔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选拔交换(流)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专业课程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七条 选拔交换(流)生的程序

(一)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换生从学院三年制高职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交流生符合基本要求即可。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于每学期开学发布下一学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换(流)生的选拔通知,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三)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二级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四)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组织初选学生进行面试,并将拟选名单报学院领导研究审定,确定推荐人选。国际交流合作处以学院名义向国(境)外合作院校推荐,征得其同意后正式派遣。

第四章 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请赴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的课程设置,选择外国语言学习的课程应纳入交流学习项目课程以内,对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妥善安排交流学习,认真选读学习课程,书面提交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并报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备案。学院鼓励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选读多门课程,拓宽视野,丰富知识。

第九条 交换(流)生修读的课程性质、名称和内容,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予以认定。

第十条 交换(流)生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执行:

(一)学习相对应的专业课程的交换(流)生,学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获得的学分和学习证书直接转换成学生在我院所学专业相对应课程的学分。

(二)专业课程中界定模糊的课程由合作的国(境)外院校开具课程成绩相关证明界定该课程成绩和学分。

(三)学习外国语言的交换(流)生,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法予以执行:

1.正常参加本学期期末考试;

2.以缓考对待,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3.自行修读相关网络课程,获得课程结业证书和相应学分;

4.在无法通过以上途径获得以上学分的情况下,学生可参加毕业清考。

第十一条 交换(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国(境)外合作院校密封寄至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并将成绩单复印件交教务处留存,原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