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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外国专家(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Date:2022-09-13 · View: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外国专家(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外国专家(教师)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工作人员及各二级学院外事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外国专家(教师)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教育工作,每年新生入校后对涉外师生进行一次涉外纪律和安全教育,发动师生员工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加强对外国专家(教师)的安全教育,要求外国专家(教师)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安全用电、用水,禁止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条 组织外国专家(教师)外出学习参观时,要提醒其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

第五条 外国专家(教师)需按规定办理学院门禁手续,以方便通行。

第六条 外国专家(教师)外出需要向所在院部及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出行的相关信息。在校内住宿的外国专家(教师)外出时必须在二十三点以前返校,如需在外留宿,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在校外住宿的外国专家(教师)离开住地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

第七条 外国专家(教师)不得私自在宿舍留宿来访人员,如需留宿,按学院相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第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外国专家(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要主动关心和解决外国专家(教师)在教学和生活方面的困难。配合后勤处定期检查和解决外国专家(教师)公寓水电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第九条 保卫处要加强外国专家(教师)住处周围的巡逻,确保外国专家(教师)生命财产的安全。还应经常与安全局、公安局等部门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解决,预防不良涉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外国专家(教师)安全管理制度》(咸职院字〔2017〕107号)同时废止。